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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条例》正式公布!

发表时间:2026-01-15 12:54



《商事调解条例》于2025年12月19日国常会通过,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商事调解工作全面步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崭新阶段。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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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应时而生

填补关键立法领域

我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对多元化、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前,商事调解活动主要依据相关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和分散的行业规则开展。

此次《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系统性地构建了我国商事调解的制度框架。《商事调解条例》以“规范商事调解活动,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及时、有效化解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为宗旨,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02确立框架

明晰核心定义与原则

《商事调解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清晰界定了核心概念与活动准则,为工作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明确调整范围:

商事调解主要适用于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体现了其专业化定位。

确立组织性质:

商事调解组织被明确定义为依法设立、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非营利法人,明确了行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和社会功能。

奠定活动基石:

《商事调解条例》确立了商事调解活动必须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自愿、合法、诚信、保密。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调解程序公正性与结果可接受性的基础。

03规范主体

夯实专业发展基础

《商事调解条例》对商事调解的核心实施主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设定了清晰的规范标准,旨在提升行业的整体公信力与专业水平。

在组织设立与管理方面,《商事调解条例》确立了规范的准入机制。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满足包括有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调解员在内的法定条件。同时,组织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主动公开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等信息,确保运作的透明与规范。

在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商事调解条例》着眼于专业化发展,不仅要求调解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还必须公道正派,并接受持续的专业培训。值得关注的是,《商事调解条例》支持在特定区域经备案后聘任港澳及境外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这为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则衔接与涉外调解服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04优化程序

强化协议效力保障

程序的可预期性与结果的可靠性,是商事调解获得市场主体信赖的关键。《商事调解条例》在这两方面均作出了重要安排。

在调解程序上,《商事调解条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从调解的启动、调解员的选任到程序的终止,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调解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并辅以完善的回避制度,致力于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安全、可信的协商环境。

在协议效力上,《商事调解条例》构建了多元化的执行保障路径,有效增强了商事调解的实用性。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强制执行效力:

1.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依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

05衔接国际

服务对外开放新格局

《商事调解条例》体现了显著的开放性与国际视野,积极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规则与国际通行实践相融合。

《商事调解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国际竞争力,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同时,允许境外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依法开展业务。

此外,《商事调解条例》专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配套的争议解决服务,也展现出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与国际接轨的积极姿态。

《商事调解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商事争议解决体系的一块关键拼图已经就位。

对于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及其会员单位而言,《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既是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更是引领行业专业化、国际化发展的行动指南。协会将积极组织学习与贯彻,推动行业标准提升,特别是在涉外商事调解与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方面勇于探索,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贡献专业力量。

来源: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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